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海口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绕城高速以北地区(不含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农村居民)、绕城高速以南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通知明确,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缴对象类别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自备水源用户、不适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特殊垃圾产生用户(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园、工厂等)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收取。
采取水消费系数法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收取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水费收取方式收缴,并开具缴款凭证。供水单位按委托代征协议规定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解缴费款。
税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的代收手续费不得超过所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2%,代收手续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自备水源用户、不适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特殊垃圾产生用户(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园、工厂等),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核定其应缴费款,缴纳义务人依据核定文书,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款凭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海口文明网_文明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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