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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享:湖南省规模以下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

发表日期:2023-01-04  浏览:184  作者来源:本站  标签:

近期,湖南省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提出将重点指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围绕生产沼气、沼肥、肥水、堆肥、沤肥、垫料、基质等以资源化利用为目的的处理方式。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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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22〕46号)、《湖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年-2025年)》(湘环发〔2022〕21号)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生产行为,指导规模以下养殖户科学合理建设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备,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一、畜禽养殖户和散养户的定义与界定标准


1.规模以下养殖户。指养殖数量未达到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的畜禽养殖户。畜禽养殖户标准按照《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划分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50头、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150只≦羊年出栏量<1500只、1500只≦兔年出栏量<15000只、2000羽≦肉鸡年出栏量<30000羽、500羽≦蛋鸡存栏量<15000羽、2000羽≦肉鸭年出栏量<30000羽、500羽≦蛋鸭存栏量<15000羽、2000羽≦肉鹅年出栏量<15000羽、500羽≦蛋鹅存栏量<7500羽;其他畜禽种类畜禽养殖户标准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


2.散养户。指养殖数量在畜禽养殖户标准以下的为散养户。散养户应具备与之饲养规模相匹配的场地环境条件。


二、主要建设内容


1.源头节水设施。畜禽养殖户应采用节水型饮水器,改鸭嘴式饮水器为节水碗或限位式饮水器。新建、改扩建的畜禽栏舍应采用干清粪工艺;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工艺的,要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鼓励改为干清粪工艺;畜禽栏舍冲洗尽量采用高压冲洗设备,减少冲洗用水量。


2.雨污分流设施。饲养区应建雨污分流设施,在畜禽栏舍的屋檐水收集侧,修建雨水明沟明渠,屋面雨水也可采用导水槽收集后,经排水管道汇入雨水收集池,鼓励收集后的雨水循环利用。污水沟应设置在畜禽栏舍内或屋檐内侧,畜禽尿液和冲洗污水由栏舍内污水沟经暗管或暗沟与舍外收集暗管(沟)相连,最后汇集进入污水储存设施。


3.固体粪便贮存与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户应建设堆粪棚(干粪棚),堆粪棚宜为独立基础和框架结构、屋檐高度根据粪污粪肥进出方便确定;矮墙高度应在1.0m——1.5m之间,墙体应采用砖混或混泥土结构,墙面应用水泥抹面并做防潮防水处理;地面应做硬化处理,并做好防水、防渗漏处理;屋面宜采用阳光板等耐高温防腐蚀材料;堆粪棚应具有一定程度的防风和抗压能力。


4.液体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户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设液体粪污储存设施。封闭式储存池,建议采用三级或多级沉淀池,池体采用混泥土或砖混结构的,要做好防渗处理,同时要设置排气管(孔);敞口式储存池可采用PE黑膜材料制作,要做好防雨措施;储存池应具有一定程度的抗侧压、抗洪能力。畜禽养殖户购置成品液体粪污储存处理设施,应为正规厂家产品,质量合格。固体、液体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周围均应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人、畜跌落,防燃防爆。


三、设施建设容积标准


鼓励畜禽养殖户采取种养结合模式就近就地消纳,也可将畜禽养殖废弃物交给第三方处理。原则上固体粪污贮存时间不低于60天、液体粪污贮存时间不低于90天,根据养殖畜种、存栏量、粪污处理工艺等情况,确定设施建设的有效容积。畜禽粪污储存处理设施有效容积和种养结合配套消纳面积标准,具体参照农业农村部《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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